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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若干意见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若干意见的通知
(陕政发[2005]38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22号)转发你们,请结合《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陕政发〔2005〕26号)要求,认真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一、加强规划引导。

  各设区市、各部门要把发展循环经济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行业规划、产业规划以及矿产资源可持续利用、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等规划,明确目标、重点和政策措施。

  二、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

  要加强宏观调控,严格按国家的产业政策平衡项目,遏制违反产业政策的盲目投资和低水平重复建设。对现有的开发区和能源重化工集中区,要以循环经济的理念进行规划修编、建设和改造,园区内的企业要大力推进资源高效循环利用,延长产业链,提高资源的产出效率。

  三、建立评价指标和统计体系。

  要加强对循环经济的宏观指导,把循环经济的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计划中,建立循环经济的统计核算和指标分析制度,并作为考核各级领导政绩的重要内容。

  四、抓好样板示范。

  要在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开展循环经济试点工作。全省抓3-5个循环经济工业园区和农业生态园区及20个清洁生产企业,各设区市也要选择一些具有代表性的示范项目,探索循环经济的有效模式,以典型引路,创建一批循环经济企业、循环经济工业园区和生态农业园区。

  五、推进产业升级和科技开发。

  要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加快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要推进企业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和规模效益。加快老工业基地的改造,发挥产业集聚和工业生态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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