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三、认真落实已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工作岗位。各接收单位要认真落实分配到本单位的城镇退役士兵的工作岗位;目前尚未落实工作岗位的要尽快予以落实。因接收单位原因导致城镇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从安置部门开出安置介绍信的当月起,接收单位要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逐月发放生活费;目前尚未发放生活费的,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及时全额补发。

  四、切实维护城镇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接收单位要保证城镇退役士兵享受本单位同工龄、同岗位、同工种职工的一切相应待遇。非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单位生产经营基本正常的,3年内不得安排下岗。对因企业破产、倒闭或停产、半停产而下岗失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区县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优先推荐其再就业。对符合《失业保险条例》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规定条件的,要及时提供失业保险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五、加大对城镇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督查力度。市政府将组织发改委、民政、人事(编办)、劳动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于11月中旬,对全市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拒绝接收、变相拒绝接收或损害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的单位,要责令其改正,对情节严重,造成较大影响的,要依据《兵役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必要的处罚。

  六、进一步拓宽安置渠道,缓解安置难的问题。市安置部门及区县安置部门应加强对城镇退役士兵的技能培训和就业服务。充分利用现有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院校和培训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帮助城镇退役士兵掌握就业基本技能,提高就业竞争能力。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要开展各种形式的人才交流活动,拓宽城镇退役士兵和用人单位之间的沟通渠道,为城镇退役士兵提供就业服务。

  七、各区县政府和市级各部门要有针对性地做好城镇退役士兵的宣传教育工作,教育他们正确认识形势,理解和体谅国家的困难,自觉服从政府的安排。要加强有关法规和政策宣传,增强全社会的国防意识,营造有利于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和维护城镇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的良好社会氛围。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