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市政发[2005]145号 2005年11月7日)
今年以来,国务院和省政府相继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3号,陕政发〔2005〕29号),再次明确了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各项政策,对安置时间、工作岗位和工资待遇等提出了具体要求。为了认真贯彻国务院和省政府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就切实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依法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各区县政府和市级各部门要站在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复退军人安置工作对巩固国防、保持社会政治稳定的重要性,增强做好这项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各区县政府和各接收单位要切实把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问题摆到重要议事日程,专题研究,精心部署。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负总责。要建立健全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做到责任到位、工作到位、政策到位、资金到位。要把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与干部考核和政绩评价结合起来。对因责任心不强、措施不力、作风不实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主要领导人的责任。
要坚决执行现行安置工作的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坚决维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严肃性,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依法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义务。坚决纠正片面强调局部利益和困难,拒绝接收城镇退役士兵的错误做法。任何部门、行业和单位严禁下发针对城镇退役士兵的歧视性文件,严禁限制或禁止下属单位接收城镇退役士兵。凡与《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以及国务院、中央军委、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有关政策规定相抵触的部门或行业性文件,一律不得执行。各区县、市级有关部门要按照《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4年冬季城镇退伍义务兵和2005年春季转业士官安置工作的通知》(市政办发〔2005〕177号)要求,抓紧落实安置计划,尽快将安置介绍信全部开出;督促有关单位不折不扣地落实政府下达的安置计划。
二、尽力将尚未安置的城镇退役士兵安排到位。各区县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要对本区县、本部门历年来因各种原因未安置的城镇退役士兵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摸清底数,分清情况,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进一步落实安置计划,落实接受单位,确保城镇退役士兵真正上岗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