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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2005修订)

  第十六条 督查反馈制度:
  各级政务信息工作机构对领导批示的政务信息,要按批文范围,迅速通报批示内容;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要责成专人负责督办,并将办理情况及时反馈给有关领导。

第五章 信息报送内容和质量要求

  第十七条 政务信息的内容包括: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市政府重要工作部署和政策规定的具体措施、进展情况、取得的经验和遇到的问题;对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和指示的落实情况;
  (二)改革开放、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城乡管理、精神文明建设的新进展、新情况、新问题及应采取的对策措施;
  (三)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和区、县政府召开的重要会议,重要工作部署;各级领导同志具有独到见解的新思想、新观点和工作思路;
  (四)具有推广价值和指导意义的工作经验,重要的工作建议、意见和设想;
  (五)上级领导同志在本市的重大活动,兄弟省、市在西安的重要活动,市级领导的重要活动,上级部门和上级领导同志对我市工作的指示、评价和意见。
  (六)社会各界对国家、省、市重要决策和社会重大事件的反映、建议,基层干部和群众的呼声、意见、批评、建议和重要社情民意;如一个时期群众最关心、议论最多、意见较大和亟待帮助解决的问题,群众对重要国际动态问题的反映等。
  (七)重大突发性及影响较大的事件,诸如重大事故、灾情、疫情,重大群体性事件,重大敌情、刑事案件,涉外事件、非法集会、非法组织的活动等;
  (八)有参考价值的各种调研报告、专题研究材料和综合统计数据,以及领导需要掌握的其他情况等。
  第十八条 政务信息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反映的事件应当真实可靠,有根有据;重大事件上报前,应当核准事实;
  (二)信息中的事例、数字、单位应当力求准确;
  (三)实事求是,有喜报喜,有忧报忧,防止以偏概全;
  (四)主题鲜明,文题相符,言简意赅,力求用简练的文字和有代表性的数据反映事物的概貌和发展趋势;
  (五)反映本地区、本部门的新情况、新问题、新思路、新举措、新经验,应当有新意;
  (六)反映情况和问题的信息力求有一定的深度,透过事物的表象,揭示事物的本质和深层次问题,努力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预测、有建议,既有定性分析,又有定量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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