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西安市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2005修订)

  第七条 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必须有一个具体工作部门负责政务信息工作(各区县政府的政务信息工作由办公室负责),并根据工作需要配备必要的专职或兼职信息工作人员,加强对本地区或者本系统所属单位政务信息工作的指导。
  第八条 政务信息工作机构的基本职责:
  (一)按照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市委、市政府的要求,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工作部署,研究制定政务信息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做好信息的采集、筛选、加工、传送、反馈和存储等日常工作;
  (三)结合政府中心工作和政府领导关心的问题,以及通过各种信息渠道发现的问题,组织信息调研,提供有情况、有分析、有预测、有建议的专题信息;
  (四)适应行政体制改革的需要,为政府实施信息引导提供宏观性、导向性和超前性的信息服务;
  (五)组织开展政务信息工作经验交流,了解和指导下级单位的政务信息工作,组织开展政务信息工作理论研究;
  (六)组织本地区、本部门政务信息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第三章 政务信息队伍

  第九条 各区县政府和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都必须有一名区县或局级领导同志分管政务信息工作,其政务信息工作机构也要有一名处(科)室负责同志分管政务信息工作。分管政务信息工作的领导同志要经常对本地区、本部门政务信息工作提出要求,交待任务,检查督促,指导和组织搞好政务信息工作。
  第十条 市政府系统政务信息网络成员单位都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信息工作人员。信息工作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如有变动,必须报市政府办公厅信息工作机构备案。同时,市政府系统政务信息网络成员单位还应建立向下辐射的信息网络单位,加强基层网络单位建设。
  第十一条 政务信息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热爱政务信息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作风扎实正派;
  (二)熟悉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熟悉政府部门的主要业务工作;
  (三)掌握政务信息工作的基本知识和技能,熟练掌握必要的计算机及计算机网络应用技术;
  (四)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文字表达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