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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二十一) 保护和治理矿区环境。煤炭资源的开发利用必须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要严格实行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环保部门要研究建立矿区生态环境和水资源保护、废弃物和采煤沉陷区治理的机制,明确企业和政府的治理责任,加大生态环境治理投入,逐步使矿区环境治理步入良性循环。严格执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备用金制度。要制订专项规划,努力筹集采煤沉陷区治理资金,实施综合治理,各级人民政府和煤炭企业按规定安排配套资金。

  (二十二) 大力开展煤炭节约和有效利用。积极引导合理用煤、节约用煤和有效用煤,努力缓解当前煤炭供求紧张状况,解决煤炭产需长期矛盾。大力调整经济结构,切实转变增长方式,抓紧完善产业政策和产品能耗标准,限制高耗能工业的发展。依靠科技进步和创新,推广先进的节煤设备、工艺和技术。强化科学管理,减少煤炭生产、流通、消费等环节的损失和浪费。要制定有利于节约用煤的经济政策、技术标准和法规,利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实行全面、严格的节煤措施,在全社会形成节约用煤和合理用煤的良好环境。

  六、制订和完善有关法规制度,健全煤炭工业政策调控体系

  (二十三) 强化依法监管。按照国家政策法规,制定完善配套规章,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煤炭法规体系。严格执行国家煤炭产业政策,完善办矿审核制度,严格准入标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煤炭资源消耗、污染物排放等标准,促进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应用,推动煤炭产业升级。加强煤炭执法队伍建设,依法规范煤炭市场秩序,为各类煤炭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煤炭企业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关于资源、环境、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技术政策和行业标准、规范,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技术管理规章制度,规范矿井设计、施工、技术改造、生产和加工利用等方面的行为,深入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

  (二十四) 促进煤炭企业接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煤炭产业积累煤矿衰老期转产资金制度,筹集资金专项用于发展接续产业和替代产业。完善煤炭成本核算制度,保障煤炭企业增加接续资源,开展资源勘查,保护和治理环境,发展接续产业。重视煤炭合理开发与矿区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在基础设施建设、财政转移支付等方面制定相关扶持政策,促进矿业城镇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支持资源枯竭矿区经济转型。现阶段各地要根据国家关于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的有关政策,加快分离煤炭企业办社会职能。严格按照1998年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重点煤矿管理体制的规定,切实落实中央财政对国有重点煤矿增值税定额返还和所得税返还政策。范实对已公布取消的各类基金和收费项目的清理、整顿措施,减轻煤炭企业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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