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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十三) 促进煤炭与相关产业协调发展。重点煤炭矿区、骨干矿井建设要与煤炭运输、电力供应和水资源等条件相衔接,与相关产业和地方经济发展相协调。加快产煤地区公路建设,提高煤炭外运能力。按照政府引导、企业自愿的原则,鼓励煤电一体化发展,加快大型坑口电站建设,缓解煤炭运输压力。鼓励大型煤炭企业与冶金、化工、建材、交通运输企业联营。火力发电、煤焦化工、建材等产业发展布局,要优先安排依托煤炭矿区的项目,促进能源及相关产业布局优化和煤炭产业与下游产业协调发展。

  (十四) 规范煤炭市场经营秩序。深化煤炭流通体制改革,改革电煤价格形成机制,要运用经济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法规,合理调整煤炭企业与发电企业的利益关系。继续推进煤炭订货方式改革,鼓励供需双方自主衔接、签订长期供货合同,建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省内煤炭资源要优先满足我省经济发展的需要。提高煤炭经营企业市场准入门槛;严格资格审查,取缔无证非法经营活动,清理煤炭运销环节乱收费、乱罚款,依法打击掺杂使假和偷骗税款等不法行为。

  四、坚持综合治理,强化煤矿安全监管,建立煤矿安全生产保障体系

  (十五) 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按照“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煤矿安全工作机制的要求,进一步落实煤矿企业、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地方政府的安全生产责任。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要建立领导分工联系本地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和安全办公会议制度,落实煤矿安全监管职能部门,强化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的检查指导。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煤矿安全监察、监管职责,努力提高监察、监管的权威性和有效性,强化煤矿安全执法检查。要强化煤炭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主体,落实企业法定代表人作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落实煤矿出资人确保安全投入到位的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充实和加强一线管理力量;坚持煤炭企业内部安全生产机构派驻制度,严格执行煤矿领导干部下井带班作业制度。严格外包工程队伍资质管理和现场管理。建立煤矿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强化对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监督管理,确保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十六) 进一步加大煤矿安全投入。煤矿出资人必须保证生产矿井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各类煤矿必须按有关规定提足用好安全专项资金:要切实按照省政府湘政发〔2004〕4号文件规定吨煤提取10元安全费用,全部用于瓦斯集中整治和安全投入;继续执行吨煤提取10.5元的煤矿维简费;继续执行省属煤矿政策性补贴资金的30%,统一调剂用于省属煤矿企业安全专项投入;乡镇煤矿要以自筹为主,切实加大安全投入力度。对国家和省支持的煤矿安全改造项目,地方财政要积极安排配套资金,专项列支,同时到位。各级财政、审计和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确保煤矿安全资金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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