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基本原则。坚持发展先进生产能力和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相结合的原则,加快重点矿区、骨干矿井建设,培育大中型煤炭企业和企业集团,促进乡镇煤矿重组联合改造提高;继续依法关闭布局不合理、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浪费资源、破坏生态环境的小煤矿。坚持标本兼治的原则,着力解决我省煤炭资源勘探滞后、监管粗放、浪费严重等影响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突出问题,抓紧完善法规政策调控体系,提高办矿门槛,严格煤炭资源勘查、开发准入条件。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综合治理的原则,促使煤矿安全文化、安全法制、安全责任、安全科技、安全投入、安全培训等各项要素到位。坚持体制改革与机制创新相结合的原则,推进煤炭企业建立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建立保障安全生产和促进健康发展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企业综合竞争力。坚持煤炭开发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相结合的原则,合理开发利用煤炭资源,促进煤炭、电力、冶金、化工、建材等相关产业的联合和煤炭就地转化,带动地方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
二、强化规划和管理,完善煤炭资源开发监管体系
(四) 加强煤炭资源规划管理。煤炭资源是不可再生的重要战略资源,要改进管理方式,实现由粗放开发型管理向科学合理开发、保护节约型管理的转变。煤炭矿山企业的设置应当符合各级人民政府编制的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煤炭生产开发规划要求,对资源丰富、特殊和稀缺煤种、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要设立省级煤炭资源规划矿区,建立煤炭资源战略储备制度,严格按省批准的规划有序开发。省级煤炭资源规划控制矿区的划定,由省煤炭局、省国土资源厅、省发改委共同研究提出,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并公布。
(五) 完善煤炭资源管理和生产开发管理制度。省发改委、省经委、省煤炭局要综合运用煤炭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法律法规等手段,加强对煤矿开发建设和煤炭生产的监督管理。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规范煤炭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工作,纠正、制止一切越权审批和以招商引资为由越权配置煤炭资源的行为。煤炭开发规划和资源管理工作要相互衔接,紧密配合。发展改革、煤炭管理部门编制煤炭生产开发规划、矿区总体规划时,必须征求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意见,并作为批准规划的重要依据。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编制煤炭资源勘查规划、矿业权设置方案时,必须征求同级发展改革、煤炭管理部门的意见,并作为批准煤炭资源勘查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的重要依据。产煤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落实煤炭行业管理职能部门,充实和加强煤炭管理力量,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强化煤炭资源和生产开发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