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银行不良金融资产转让纠纷的指导意见

  第八条 [因无效保证合同产生的赔偿责任的诉讼时效问题] 关于无效保证合同产生的赔偿责任的诉讼时效起算问题,是当前民商事审判中法官们普遍感到比较困惑的问题。这是根据最高法院经审委会研究的一个案例的观点,认为因无效保证合同导致的赔偿责任的诉讼时效应从主合同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也就是说,按照普通诉讼时效2年的规定,从主合同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在这个期间内债权人可以向保证人主张权利。这个观点已得到全国理论界和实务界的普遍认同,因此我们在这里采纳了这个观点,并作了这样的规定。这个问题并非这类案件独有的问题,而是民商事审判中常见的问题。之所以在这个指导意见中作出规定,是因为普遍反映这类案件时效问题比较多。
  第九条 [最高额抵押权转让问题] 这条主要针对《担保法》第六十条关于“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而作出规定的。普遍反映这条立法不切实际,现实中反映的情况是,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主合同债权转让的情况很多,怎么处理?没有依据。因此,我们根据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三条规定的精神,就最高额抵押担保中主合同债权怎样认定为特定化和主合同债权部分转让怎样认定和处理的问题作了规定。
  第十条 [银行对其开办企业的责任问题] 这一条本属于民商事审判的一般问题,之所以规定在这里,是因为在处理这类案件中,银行往往以剥离、转让不良金融资产是国家在金融领域统一部署、实施的政策性行为为由,提出不承担对原开办企业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民事责任,部分法院反映这种情况不好处理,因此我们在这里给予明确。理由是:这是企业法人制度中涉及的民事责任问题,该由银行担责的还应由其担责。
  第十一条 [对“虚假资产”的界定] 本条列举了四种情形,第五种情形是兜底条款,可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