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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省属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工作意见的通知

  改制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单位基本情况(单位性质、在册人员状况、组织机构、前三年资产和经营状况、资产评估汇总表等);
  2.改制目标和改制形式;
  3.改制内容(资产重组方式、股权设置方式、法人治理结构产生办法、改制后的生产经营模式及职工安置方案等);
  4.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单位改革改制方案必须提交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充分听取职工意见;其中,职工安置方案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方可实施。
  (二)方案审批。
  改制方案经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由改制单位主管部门组织召开联席会议,经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审核同意并签署意见后,再由改制单位主管部门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三)手续办理。
  改制单位在改制方案批准后,凭批复意见和相关材料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其中职工安置方案由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同意;职工的社会保险关系,在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和接续。
  三、相关政策
  (一)清产核资及财务审计。
  改制单位的清产核资工作按照财政部《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财企〔2002〕313号)、《企业资产损失财务处理暂行办法》(财企〔2003〕233号)、《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第91号令)等有关规定执行。
  凡改制成非国有企业的单位,应对改制单位法定代表人进行离任审计。
  (二)资产评估。
  省属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改制,应依照国务院第91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被授权的改制单位或其行政主管部门聘请具备资格的资产评估事务所对全部资产和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向非国有投资者转让国有产权的,由行政产权主管部门(或主管部门)决定聘请资产评估事务所。资产评估完成后,改制单位应通过行政主管部门向省财政主管部门办理资产评估备案手续;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估价结果备案。
  (三)国有资产处置。
  改制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3号令)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省国有中小企业改革的意见》(黔府发〔2004〕16号)等有关规定执行,原则上国有资本从改制后的企业中全部退出。以改制单位的国有净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存量为限,与改制成本冲抵后,剩余上交省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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