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管理办法的通告》(发布日期:2009年2月4日 实施日期:2009年2月4日)废止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实施
《北京市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管理办法》的通告
(2005年通告第5号)
现发布《北京市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管理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
二00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北京市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餐厨垃圾的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和《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是指宾馆、饭店、餐馆和机关、部队、院校、企业事业单位在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过程中产生的食物残渣、残液和废弃油脂等废弃物。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规划市区、郊区的城镇地区和开发区、科技园区、风景名胜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内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四条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市政管委)负责本市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的监督管理和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各区、县市政管理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的日常管理。
第五条 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必须符合卫生、环保的要求。
第六条 鼓励和支持高新技术在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中的研究和使用,积极推广先进的技术和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