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实行依法、科学和民主决策,提高行政决策水平
1、建立科学自主决策的行政决策体制,逐步形成公众参与、专家咨询和行政机关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对于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劳动保障决策事项,在决策前要通过社会公示或者召开听证会的形式,充分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并组织专业机构或专家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重大决策的作出、变更或停止执行,必须经集体讨论。
2、加强行政决策监督与责任追究。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定期对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和反馈。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决策责任制度。
(四)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
1、规范性文件制定要逐步实施立法工作者、实际工作者和专家、学者相结合的做法。对直接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立法项目,要通过适当方式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
2、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规范性文件。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在2006年上半年建立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制度;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15日内,必须报当地政府法制部门备案。通过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应当在网站、报刊等媒体上公布。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以外,临时性行政机构、内设机构、直属事业单位、经办机构、派出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3、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规范性文件施行后,应定期对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实际情况已经发生重大变化或上位法内容已作重大调整的,制定机关要负责清理,对文件进行修改或予以废止。
(五)完善行政监督制度,增强行政监督效果
1、要完善群众举报制度。重视新闻舆论监督,对群众反映和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要认真登记、调查、核实,依法作出处理。
2、认真作好行政应诉工作。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的行政应诉工作程序规定。对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当积极出庭应诉、答辩。对已经生效
的判决和裁定,应当自觉履行。
3、加强和完善行政复议工作。建立、健全行政复议案件受理、调查取证、证据适用、立卷归档等方面的程序,建立行政复议听证制度和案卷公开查询制度,以及行政复议责任追究制度。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行政复议机构建设,配备必要的行政复议专职人员,并在受理复议申请和接受群众咨询场所、办公设备和经费等方面给予充分保障。
4、创新层级监督机制。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在2006年底之前,建立并完善上级部门对下级部门经常性的监督制度。要明确层级监督的具体实施机构、监督权限、监督程序及监督结果通报处理办法,保证层级监督机制的有效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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