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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全面推进劳动保障系统依法行政三年规划(2006-2008)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一)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1、按照精简、统一、权责一致的原则,依法规范各级劳动保障行政机关的职能,构建科学合理的行政组织机构。省级劳动保障行政机关要把工作重点从具体事务管理,逐步转移到研究制定规划和政策,加强宏观指导和监督管理上来。按照省委、省政府统一部署,逐步扩大扩权县劳动保障部门的管理权限。
  2、遵循信赖保护原则,建设诚信机关。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当重视信用建设,在行政管理中发布的信息必须全面、准确、真实;作出的行政行为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可预期性。非法定事由和经过法定程序,不得撤销、废止或者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严格履行承诺,提高行政机关的公信力和诚信度,追究不诚信责任。
  (二)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1、严格执行《行政许可法》,规范行政许可行为。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制定与实施《行政许可法》配套的各项制度建设工作。加快推进行政许可一个“窗口”对外制度,探索统一办理、集中办理等便民、高效的管理经验。
  2、严格执行《行政处罚法》。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行使行政处罚权,执法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处罚内容、处罚程序必须公开。
  3、严格行政执法程序。要按照《河北省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的要求,以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为重点,继续完善行政执法行为的程序制度,并向社会公开。
  4、严格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定期清理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对符合条件、经审查合格的行政执法主体,要报当地人民政府统一向社会公告。无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严禁将行政执法权委托下属事业单位、经办机构行使,或变相配置给非法定行政执法单位行使。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证件管理、培训考核制度,执法人员必须经培训合格取得执法资格。
  5、深化行政执法责任制。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冀政办[2005]21号)精神,在2006年4月30日前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依据公开制度、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执法行为评议考核制度和罚缴分离制度,并认真组织实施。积极探索行政执法绩效评估和奖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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