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征地公告发布后抢建的房屋、设施和抢种抢栽的农作物、树木,一律不予补偿。
(八)对被征用土地全民所有制单位的电力、通讯、管道、水井等(含地上、地下设施)不予以补偿,限期由产权单位自行拆除,费用自理,其中国家重点电力设施及主干网通信设施的拆迁,可按材料费作适当补偿。
五、凡属征地范围内的一切建筑物设施、树木、附着物都必须在限定时间内拆除、清理,不得借故拖延。对于无理阻拦和扰乱施工的,由当地公安机关按《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西安市团结水库水环境综合治理工程土地征用,由市国土资源局代表市政府统一组织,相关区政府配合并负责实施;地面附着物拆除补偿及安置工作由相关区政府组织实施。征地拆迁安置补偿费用由市国土资源局落实解决。
为确保团结水库水环境综合治理工程建设资金的有效使用,团结水库水环境综合治理工程建设征地“耕地占用税”缓交,待国家有关政策出台后按新政策办理。免交防洪保安和重点水利建设专项基金、菜田开发基金、水土流失补偿费和防治费、造地费、市政建设配套费。
七、西安市团结水库水环境综合治理工程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立项批复的基础上,其规划定点由市规划局代表市政府统一组织,相关区人民政府配合,区规划局负责实施。
八、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办公室负责团结水库水环境综合治理工程的拆迁安置手续的办理事宜,费用免交。
九、团结水库水环境综合治理工程由西安市水务局负责实施,区人民政府负责建设环境保障及协调工作,区政府及相关街道办事处应成立相应机构,并抽调专职人员负责,市、区及街办所需管理、协调等费用按征地拆迁总费用的10%~12%包干使用。
十、漕运明渠、幸福渠系统、太平河治理工程有关征地拆迁中的问题参照本文件执行。
西安市团结水库水环境综合治理工程建设沿线各单位要顾全大局,简化办事程序,及时解决工程建设中有关问题,全力以赴地支持团结水库水环境综合治理工程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