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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通知


  三、切实采取措施,加强对飞禽类管理

  对家养的鸽子、广场鸽等,要立即禁止放飞,收笼饲养,进行强制免疫。严禁携带宠物鸟等逛街,出入公共场所。对各公园、动物园以及饲养场饲养、展览和交易的鸟类,立即进行封闭管理,严禁对外开放、观赏和交易。对褐马鸡等野生珍禽要采取综合防范措施,确保珍稀野生动物的安全。要立即停止一切鸟类猎捕、经营、运输活动,严禁在市场上出售野生鸟类及其产品。对违反规定的,一经发现,有关部门要严肃处理。

  四、加大工作力度,强化疫情监测

  要健全疫情监测网络,各区县、乡镇要组织力量,认真落实领导干部分片包干、工作人员驻村驻场观察制度,任务到人,责任到人。农业部门要对全市所有家禽按照 0.5-1%比例采集血样,进行实验室检测,积极开展免疫效果监测抽查工作,掌握疫情动态,做好疫情发展趋势分析和预测,提高预警预报能力;林业部门要加强候鸟迁徙途经地、栖息地和饲养野生禽类场所的疫情监测工作;卫生部门要重点做好禽流感防治知识科普宣传,做好与禽类及其产品密切接触的高危人群的禽流感监测,要设立禽流感监测医院,加强对发热病人、呼吸道感染病人的排查、监控及防治工作,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严防禽流感对人感染。

  五、做好检疫工作,加强市场监管

  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加强禽类及其产品检疫,确保禽类及其产品凭检疫证明进入流通环节;工商部门和各区县要组织暂时关闭鸟类、活禽交易市场,活禽一律在定点屠宰点加工。各级商贸、工商、交通、公安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当地禽类养殖、加工、屠宰、调运、仓储、交易等防疫关键环节开展联合检查,特别要加强对外地调入禽类的监管,坚决杜绝疫区禽类、无免疫证禽类、病害禽类及检疫不合格产品进入流通环节,发现非法调入的禽类及其产品,一律销毁,并对相关责任人依法进行处理。严厉打击非法制售病禽及其产品的行为,对病死禽类要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丢弃,一经发现,要依法进行处理。

  六、积极应对,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

  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制定和完善应急预案,落实防控经费,做好物资储备。财政部门要适当安排防疫经费,做好防大疫、长期防疫的资金保障。农业部门要储备足量的疫苗、诊断试剂、消毒药品、消毒设施设备、防护用品、封锁设施等防控应急物资,要科学估计,提早动手,掌握货源。要组建应急处理队伍,及时进行培训,积极开展演练。确保疫情一旦发生,迅速启动预案,应急物资供得上、调得进、有保障,“早、快、严、小”地处置疫情,坚决将疫情扑灭在疫点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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