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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贫困地区反对铺张浪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贫困地区反对铺张浪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政办[2005]164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贫困地区反对铺张浪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开电明字〔2005〕1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扶贫开发工作,坚决刹住贫困地区铺张浪费之风,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贫困地区(国家、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贫困村较多的非重点县)反对铺张浪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控制楼堂馆所建设。贫困地区要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从严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和培训中心项目建设的通知》(中办发〔2003〕3号)的规定,一律不准新建、购买机关办公楼以及其他非经营性楼堂馆所。办公用房确有困难的,应首先从机关现有办公用房存量中调剂解决。确需加固改造的,由省发展改革委核报省人民政府审批。不得借改扩建和加固维修之名大兴土木,提高建设标准。严禁对办公楼进行高档装修。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建设项目,也应当依据国家有关专项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严格按照建设程序办理。
  二、严禁用公款大吃大喝。贫困地区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公务接待标准特别是用餐和住宿标准,按照有利公务、节俭节约、杜绝浪费的原则开展接待工作。各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贫困地区工作期间,不得增加当地负担,不得接受使用公款的宴请,提倡用工作餐、禁止饮酒。领导干部到基层调研和检查工作,要轻车简从,不搞迎送,严禁超标准接待。严禁贫困地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用公款大吃大喝。定点扶贫单位要带头反对铺张浪费行为,参加定点扶贫的工作人员要自觉纠正超标准的接待安排。
  三、严格控制各类节庆和演出活动。贫困地区不得使用财政资金或通过摊派方式举办各类节庆活动和演唱会等文娱活动。有特殊重大意义的庆典活动,须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并严格控制规模和财政支出。少数民族贫困地区举办县庆或传统节日庆典活动,按有关法律和规定执行。贫困地区要因地制宜开展各种形式的群众性文化活动,倡导演艺界人士到贫困地区义演、开展免费文化下乡活动。倡导社会名人回乡捐赠,支持家乡建设和贫困地区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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