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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改善住房供应结构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意见的通知

  三、加大土地供应计划管理力度各地要根据住宅用地需求合理编制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前提下,根据房地产市场变化情况适时调整住房用地供应结构、供应方式及供应时间。对于纳入储备后拟“招拍挂”出让的住宅用地,除政府指定项目和农村经济发展用地外,其余部分要全部用于建设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并以“招拍挂”方式公开出让。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在供应土地前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出具建筑高度、容积率和绿地等规划设计条件,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住房销售价位、套型面积、配套设施和建设进度等控制性要求作为土地出让的前置条件,以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住房的有效供应。要严格土地转让管理,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严禁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四、引导合理的住房消费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精神,引导、支持城镇居民合理的住房消费,对属于为改善住房条件而购买普通商品住宅的,要认真落实规定的优惠政策。全省享受优惠政策的住房具体标准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一般宜控制在12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倍以下。对符合上述条件并达到国家相关住宅建筑节能标准或一次装修到位的单套住房,其价格可在普通商品住宅价格标准的10%以内向上浮动。同时,鼓励、引导居民根据收入情况通过租赁房屋、购买二手房、购买新房等不同方式满足住房需求。要严格按照国税发〔2005〕89号文件的要求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其中:个人购买新建商品房的,以商品房合同备案时注明的时间作为其购买房屋时间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存量住房(二手房)的,以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作为其购买房屋时间征收营业税。
  五、调整住房信贷结构各级银监机构要严格监督同级商业银行进一步落实《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切实加强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工作,建立各类信贷业务的尽职和问责制度。加大对房地产贷款的检查力度,切实纠正违规发放贷款行为。加强房地产信贷“窗口指导”、监测分析和风险提示,督促商业银行及时调整信贷结构和客户结构,严格控制不合理房地产贷款需求,防范贷款风险。加大对有资质、有良好信用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支持力度。对符合规定的普通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城镇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在贷款支持上给予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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