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改善
住房供应结构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意见的通知
(青政办[2005]162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省地税局、青海银监局关于《改善住房供应结构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关于改善住房供应结构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意见
(省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
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省地税局、青海银监局 2005年11月)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8号)和《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精神,切实改善住房供应结构,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改善住房供应结构
各地要从实际出发,完善住房供应政策,改善城镇住房供应结构,加大城镇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供应量,努力形成以普通商品房为主体、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为保障、高档商品房为补充的住房供应体系,满足不同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普通商品住房中小户型住房的比例在住宅小区或组团中一般要达到70%以上。州(地、市)县人民政府要抓紧编制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明确年度建设规模、项目布局和进度安排,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各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调整、优化居住用地布局、结构,优先安排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项目。
二、建立和完善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制度
各地要严格执行《青海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青政办〔2004〕184号),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切实落实经济适用住房土地划拨、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地方政府承担小区外基础设施建设、控制开发贷款利率等措施,降低建设成本,控制销售价格和对象,经济适用住房套型面积标准控制在60—80平方米,单套建筑面积标准可适当浮动,但向上浮动的幅度最大不得超过20%。要严格落实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招投标制度,价格、房地产、国土资源等管理部门要综合考虑当地的经济发展、居民收入、级差地租、建设成本和产业利润等因素,共同核定经济适用住房政府指导价并严格监督执行。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努力创造条件,逐步全面落实廉租住房制度,要抓紧开展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情况的调查摸底,建立保障对象住房档案,合理确定廉租住房保障水平。同时根据廉租住房需求切实落实以财政资金为主、多渠道筹措廉租住房资金的措施。各地在安排财政资金时可在住房公积金收益中安排一定量的资金用于当地城镇廉租住房的建设资金和租金补贴,具体比例由各地自行确定。要严格廉租住房准入审批制度,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发放住房租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减免为辅。坚持统筹兼顾、量力而行的原则合理确定城镇拆迁规模,保持拆建平衡,控制因大拆大建造成的被动性住房需求增长。城镇房屋拆迁安置用房应专项规划和建设,不得占用经济适用住房指标。要严格拆迁程序,按照《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05号)和《
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建住房〔2003〕234号)等规定,严格执行申请房屋拆迁许可、公示、评估、订立协议等程序。各地房屋拆迁补偿评估标准应限期过渡到市场价,既要防止被拆迁人漫天要价,又要纠正城镇房屋拆迁中忽视被拆迁人利益的各种行为,妥善处理好“双困”家庭的拆迁安置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