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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建立全省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制度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四部门
关于建立全省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制度的通知
(青政办[2005]160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全省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制度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关于建立全省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制度的意见

(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厅、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2005年11月)


  为解决我省重点优抚对象的医疗困难,体现党和政府对优抚对象的关心和优待,根据《兵役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现就建立全省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为依据,构建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为依托,以大病医疗救助为重点,以医疗减免为补充,与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相衔接,与我省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制度。
  二、保障对象
  持有《青海省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证》的以下各类优抚对象:残疾军人、烈属、牺牲病故军人家属、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红军老战士、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三、保障办法
  (一)一级至六级(原二等乙级以上)残疾军人、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的医疗由当地人民政府保障,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实报实销。
  (二)凡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内的优抚对象,按现行的有关政策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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