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四部门
关于建立全省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制度的通知
(青政办[2005]160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全省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制度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关于建立全省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制度的意见
(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厅、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2005年11月)
为解决我省重点优抚对象的医疗困难,体现党和政府对优抚对象的关心和优待,根据《
兵役法》、《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现就建立全省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为依据,构建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为依托,以大病医疗救助为重点,以医疗减免为补充,与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相衔接,与我省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制度。
二、保障对象
持有《青海省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证》的以下各类优抚对象:残疾军人、烈属、牺牲病故军人家属、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红军老战士、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三、保障办法
(一)一级至六级(原二等乙级以上)残疾军人、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的医疗由当地人民政府保障,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实报实销。
(二)凡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内的优抚对象,按现行的有关政策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