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我省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
做好我省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的通知
(青政[2005]73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国发〔2005〕13号)精神,认真做好我省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的目的和意义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解决好“三农”问题是全部工作的重中之重。农业普查作为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主要是为了查清农业、农村和农民的发展变化情况,掌握农业生产、农田水利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村劳动力转移等方面的基本信息,为研究确定国民经济发展战略和规划,制定各项经济社会政策提供依据。搞好第二次农业普查,有利于进一步摸清农业资源状况,制定科学的粮食生产政策,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有利于推动农业结构调整,加快农业科技创新和技术推广,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有利于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发展,加速实现全面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
  二、普查的内容和时间此次普查主要包括6个方面内容:一是从事第一产业活动单位和农户的生产经营情况;二是乡(镇)、村委会及社区环境情况;三是农业土地利用情况;四是农业和农村固定资产投资情况;五是农村劳动力就业及流动情况;六是农民生活质量情况。普查的标准时点是2006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06年度。
  三、普查的组织和实施农业普查涉及广大农村地区及众多农户,普查任务重,参与部门多,工作难度大。为了加强对普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省政府已成立青海省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的组织和实施工作。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统计局,具体负责普查的日常组织和协调。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认真做好此项重大国情国力普查的组织实施工作。对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其中,涉及普查宣传动员方面的工作,由省委宣传部负责协调;涉及普查经费和物资保障方面的工作,由省财政厅和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协调。各州(地、市)、县人民政府要设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认真做好本地区农业普查的组织和实施工作。各级财政部门在普查经费上要给予保证;各级宣传部门、新闻单位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和报刊等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普查的意义和有关要求,为普查工作的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各级普查机构要充分发挥县、乡(镇)政府和村委会的作用,从乡、村干部中选调现场组织人员和普查员。要根据农业普查的特点,做好普查员的培训和组织工作。
  四、普查经费农业普查经费由省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