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国土
资源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粤府办[2005]94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2004〕128号)、广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土资源综合行政执法方案〉的通知》(粤机编〔2004〕29号)等文件精神,重新确定省国土资源厅(加挂省测绘局牌子)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省国土资源厅是主管土地资、矿产资源和测绘事业的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转变和下放的职能:
1.将国有土地使用权续期、初次转让,国有(集体)土地使用权租赁,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等管理事项,下放各县(市)人民政府审批,报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备案。
2.将土地估价机构资质认定,交给有关社团组织承担。
3.将矿业权评估机构资格认定,交给有关社团组织承担。
(二)强化的职能:
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执行和遵守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国土资源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土地、矿产、测绘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本省有关法规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有关行政处罚的听证和行政复议。
(二)编制和实施国土规划、土地和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规划、地质勘查规划、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遗迹保护规划及测绘事业发展规划;参与审核上报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指导和审核市、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三)监督检查下级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执行和遵守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情况,监督检查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土地、矿产资源规划执行情况;统筹协调国土整治活动;依法保护土地、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承办并组织调处重大权属纠纷,直接查处违法违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