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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和规范我省规划编制工作意见的通知

  二、规划的编制
  (一)规划编制的立项工作。编制规划前,必须认真做好基础调查、信息搜集、课题研究以及纳入规划重大项目的论证等前期工作,提出规划立项申请,报送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审核同意的列入年度规划编制计划,未经审核同意的不得编制规划。规划立项申请要明确规划编制的必要性、衔接单位、论证方式和进度安排等。
  发展改革部门接到规划立项申请,原则上要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同意或不同意立项的书面意见。
  (二)总体规划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由同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同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起草。
  (三)专项规划编制。专项规划由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包括:行业规划、项目规划等。编制省级专项规划原则上限于关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大局、需要省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和核准重大项目以及安排财政投资的领域。主要包括:农业、水利、能源、交通、通信等方面的基础设施建设,土地、水、煤炭、石油、天然气等重要资源的开发保护,生态建设、环境保护、防灾减灾,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社会保障等公共事业和公共服务,需要政府扶持或者调控的产业,省级总体规划确定的重大战略任务和重大工程以及省政府确定的其他领域。
  (四)省级区域规划编制。跨州(地、市)的区域规划,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组织省有关部门和区域内州(地、市)人民政府编制。编制区域规划要打破地区行政分割,发挥区域优势,统筹重大基础设施、生产力布局和生态环境建设,提高区域的整体竞争能力。
  (五)规划编制工作经费。规划编制工作所需经费,应按照综合考虑、统筹安排的原则,由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列入财政年度预算。
  三、规划编制的协调衔接机制
  (一)要高度重视规划衔接工作,使各级各类规划协调一致,形成合力。规划衔接要遵循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服从本级和上级总体规划,下级政府规划服从上级政府规划,专项规划之间不得相互矛盾的原则。编制跨州(地、市)区域规划,还要充分考虑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等相关领域规划的要求。
  (二)省级总体规划草案,在报送省人民政府审定前,由省发展改革部门报送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与国家总体规划进行衔接,并送相关的相邻省(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与其总体规划进行衔接,必要时还应送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与国家级专项规划进行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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