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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和规范我省规划编制工作意见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
关于加强和规范我省规划编制工作意见的通知
(青政办[2005]169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发展改革委拟定的《关于加强和规范我省规划编制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关于加强和规范我省规划编制工作的意见

(青海省发展改革委 2005年11月23日)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是各级政府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也是政府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依据。科学编制并组织实施好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有利于合理有效地配置公共资源,更好地发挥规划在宏观调控、政府管理和资源配置中的作用,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3号,以下简称《意见》),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建立健全规划体系
  (一)规划的分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行政层级分为省级规划、州(地、市)级规划和县级规划。按对象和功能类别分为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
  (二)规划的定位。总体规划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性、纲领性、综合性规划,是编制本级和下级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以及制定有关政策和年度计划的依据,其他规划要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专项规划是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特定领域为对象编制的规划,是总体规划在特定领域的细化,也是各级政府指导该领域发展以及审批、核准重大项目、安排政府投资和财政支出预算,制定特定领域相关政策的依据。区域规划是以跨行政区的特定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为对象编制的规划,是总体规划在特定区域的细化和落实。跨州(地、市)的区域规划也是编制区域内州(地、市)级总体规划、专项规划的依据。
  (三)规划的期限。省级、州(地、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区域规划的规划期一般为5年,可以展望到10年以上。县级总体规划和各类专项规划的规划期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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