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规范立法行为,落实立法责任按立法程序的要求,对列入立法提交项目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责任单位要统筹兼顾、合理安排,做好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起草、调研协调工作。提交的草案内容要具体、明确,具有可操作性,能够切实解决实际问题,内在逻辑要严密,语言要规范、简洁、准确。在立法说明中要阐明立法目的和必要性、规范的行为以及解决的主要问题和采取的具体措施。责任单位要高度重视立法工作,明确领导责任,指定专人负责,确保质量,于2006年1月31日前将送审稿报省政府法制办审查。不能如期完成起草任务的,责任单位要向省人民政府作书面报告说明情况。已报送项目送审稿的,省政府法制办应抓紧审查,根据完成情况,分期上报省人民政府审议。
列入起草调研项目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项目,各起草单位应当在2006年9月30日前,完成起草调研工作,作为下一年度储备项目。对成熟的起草调研项目,经省政府法制办审查,可适时提交省人民政府审议。列入酝酿论证项目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项目,论证单位要做好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论证工作,准确把握项目调整的范围,立法的基本情况和国家相关立法项目进展情况,并及时与省政府法制办取得联系,推动项目论证工作。
各部门、各地区对省政府法制办发出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征求意见稿,应认真研究提出书面修改意见,经领导签名并盖章后及时反馈。省政府法制办对列入2006年立法计划项目的起草、调研情况进行跟踪了解,并加强组织、协调工作力度。根据新形势和任务的要求,需要对立法项目作出调整的,向省人民政府请示,对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涉及的重大、复杂、敏感问题,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附件:
省人民政府2006年立法项目计划
2006年,省人民政府共安排立法提交项目10项,起草调研项目15项,酝酿论证项目30项。具体安排如下:
一、立法提交项目(10项)
(一)拟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项目(4项)
项 目 名 称 责任单位
1、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省公安厅
2、青海省城市房屋拆迁条例 省建设厅
3、青海省生态环境监测条例 省气象局
4、青海省供用电管理条例 省 经 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