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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人民政府2006年立法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

  二、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起草、审查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要树立以人为本的指导思想,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处理好行政机关和行政管理相对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在规定行政机关权力的同时,应当规定其承担的义务和履行的职责;要注意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在规定义务的同时,应规定其享有的权利,避免设定的权利和义务不对等。行政管理相对人履行的义务,不能超过其实际承受能力。注意发挥法律规范的引导作用,根据实际适当增加鼓励性条款,减少限制性条款,做到引导和制约相平衡,鼓励和惩处相结合。
  三、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突出地方立法特色
  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学习和贯彻《立法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法规,树立全局意识,坚持立法为公,立法为民,坚决抵制各种地方保护和部门利益,自觉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和尊严。起草、审查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应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其内容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规章之间不能相互矛盾,不得超越法定权限,不能违法设定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不要照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盲目追求“成龙配套”,不要搞“大而全”,在坚持“不抵触”的前提下,按照上位法精神,从实际需要出发,不为立法而立法,有几条写几条,要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关键是要管用,针对所要解决的主要矛盾和问题设置法律制度,在“拾遗补缺”上下功夫,对所要规范的事项尽可能地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在立法过程中,要始终坚持“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的原则,通过立法促进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四、创新工作机制,提高立法质量
  立法是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规范,涉及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因此,立法应当充分发扬民主,保障人民群众通过各种途径参与立法决策过程,使立法最大限度地吸纳民意、汇集民智、体现民情,均衡各种利益冲突,获得人民群众的认同和普遍遵守。建立公开征求意见制度,通过报纸、互联网等多种形式,将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文本向社会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尤其是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提高社会公众参与立法活动的积极性。要扎实做好立法调研工作,深入到基层,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方式,听取人民群众的意愿,了解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征求意见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完善立法专家咨询制度,由立法咨询专家从不同角度、不同层面,对立法涉及的内容进行科学分析,增强立法的科学性。通过改进立法工作机制,发扬民主,保证立法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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