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省人民政府2006年立法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
(青政办[2005]167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现将《省人民政府2006年立法工作安排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省人民政府2006年立法项目计划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十二月五日
省人民政府2006年立法工作安排意见
2006年是实施“十一五”规划的开局之年。做好政府立法工作,对于全面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加强执政能力建设,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社会全面进步,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2006年省政府立法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的工作中心,努力使政府立法工作为实现我省“消除贫困、富民强省”和“深化改革,创新体制”两大历史任务发挥积极作用。按照以人为本的要求,从解决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现实问题入手,推动和谐社会建设,突出政府立法工作重点,改进立法工作方法,统筹兼顾政府立法工作的“立、改、废”,确保政府立法工作质量。
为做好省政府2006年立法工作,总结以往实践经验,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一、按照条件成熟、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科学合理地安排立法项目
在选择立法项目时,坚持“少而精”的原则,区别轻重缓急,统筹兼顾,按照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根据国家立法进程和我省实际,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的工作中心,紧密结合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决策,及时处理各种利益关系,高度重视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特别要做好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以及规范政府自身行为等方面的立法。在继续加强有关经济调节、市场监管方面立法的同时,更加注重社会管理、公共服务方面的立法。认真选好、选准立法项目,把社会需要、能解决实际问题、条件成熟、准备充分的立法项目作为重点;对立法条件不成熟,地方特色不突出的项目,暂不列入立法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