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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6年地方财政预算编制工作的通知

  (二)支持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继续深化农村牧区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巩固改革成果,落实各项支农惠农政策,切实减轻农牧民负担。
  (三)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完善中央与地方出口退税负担机制的意见,促进外贸发展。
  (四)落实中央资源税税额调整政策和我省的分成方案,认真研究国家税制改革政策,为增值税转型、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合并做好准备,做好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费用扣除标准实施工作,研究和关注国家进一步调整和完善资源税政策的工作。
  (五)加强非税收入管理,挖掘非税收入增收潜力,进一步完善非税收入管理的相关政策和制度。
  (六)进一步规范和落实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维护政策的严肃性。
  (七)加强和规范政府债务管理,合理利用政府债务,并适当扩大债务规模。
  三、2006年财政支出安排及政策要点
  (一)根据“十一五”期间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在认真贯彻中央稳健财政政策的同时,财政安排上仍然要适度体现积极,通过增收和积极争取中央财政的支持增加对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的投入,稳定现有赤字规模,实现当年收支平衡。
  (二)坚持“一要吃饭、二要建设”的原则,在保工资、保社保的基础上筹集安排必要的资金,确保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支出。
  (三)按照省委关于坚持“以人为本,着眼群众的根本利益,努力使各族人民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的要求,重视增加群众收入、注重社会公平,支持逐步理顺收入分配关系;支持稳步推进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继续加大社会保障和就业、再就业的投入力度;支持解决企业分离办社会和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逐步提高社会弱势群体的保障水平,维护社会稳定。
  (四)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继续加大财政支农力度。进一步整合各类支农资金,优化各类财政支农资金投入结构,重点支持农牧业产业化、基础设施、结构调整、农牧业科技、生态工程项目;因地、因人制宜,尊重农牧民意愿,支持落实好扶贫整村推进工程;加大对农牧民劳动技能培训和劳务输出的投入力度;巩固农牧区税费改革成果,全面推进以乡镇机构、农牧区义务教育、县乡财政管理体制改革为主要内容的农村牧区综合改革试点;推动和促进农村牧区市场体系建设,支持深化粮食流通体制和地方农村金融改革;稳定并落实好各项惠农政策,确保农村牧区税费改革试点转移支付资金以及粮食、良种、农机等面向农牧民的直接补贴发放到位,切实减轻农牧民负担,增加农牧民收入。
  (五)加大对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等事业的支持力度,保证财政对教育、科学事业的投入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大力支持发展义务教育,逐步增加财政投入,建立责任明确的经费长效保障机制。落实好科学、文化、体育等事业发展资金,在中央财政的支持下逐步增加对基础科研、公益性文化事业的投入力度。支持实施计划生育“少生快富”扶贫工程和落实“奖励扶助”政策。加大对卫生事业的投入力度,支持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完善农村牧区新型合作医疗制度,提高财政补助标准,巩固改革成果,切实改善农牧区医疗卫生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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