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重庆市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发布日期:年月日 实施日期:2006年9月1日)废止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
实施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细则的通知
(渝交委路[2005]103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交通局(委),委属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农村公路建设的质量管理,结合
交通部《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试行)》和我市实际情况,我委制定了《重庆市实施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各地在执行中要树立科学发展观,处理好质量与进度的关系,结合具体情况采用适宜的管理模式和监督机制,落实质量责任。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告知我委公路建设管理处。
二00五年六月二十二日
重庆市实施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农村公路建设工程的质量管理,确保农村公路建设质量,保障国家建设资金有效使用,根据
交通部《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试行)》、《重庆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农村公路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农村公路建设要坚持质量第一的方针,注重培育“政府监督、建设单位负责、工程监理、企业自检”的质量保证体系。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三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农村公路一般是指通乡(镇)、通行政村的公路。农村公路建设包括通乡、通村公路的新建和改建。
通乡(镇)公路是指县城通达乡(镇)、以及连接乡(镇)与乡(镇)之间的公路,通行政村公路是指由乡(镇)通达行政村的公路。
第四条 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应接受社会和舆论监督,各地应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监督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农村公路建设中的工程质量事故、质量缺陷和违反有关质量法规的行为,均有权向交通主管部门或其质量监督机构(组织)举报。有关单位对质量举报应及时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