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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实施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细则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重庆市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发布日期:年月日 实施日期:2006年9月1日)废止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
实施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细则的通知
(渝交委路[2005]103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交通局(委),委属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农村公路建设的质量管理,结合交通部《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试行)》和我市实际情况,我委制定了《重庆市实施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各地在执行中要树立科学发展观,处理好质量与进度的关系,结合具体情况采用适宜的管理模式和监督机制,落实质量责任。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告知我委公路建设管理处。

                        二00五年六月二十二日

重庆市实施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农村公路建设工程的质量管理,确保农村公路建设质量,保障国家建设资金有效使用,根据交通部《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试行)》、《重庆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农村公路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农村公路建设要坚持质量第一的方针,注重培育“政府监督、建设单位负责、工程监理、企业自检”的质量保证体系。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三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农村公路一般是指通乡(镇)、通行政村的公路。农村公路建设包括通乡、通村公路的新建和改建。
  通乡(镇)公路是指县城通达乡(镇)、以及连接乡(镇)与乡(镇)之间的公路,通行政村公路是指由乡(镇)通达行政村的公路。
  第四条 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应接受社会和舆论监督,各地应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监督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农村公路建设中的工程质量事故、质量缺陷和违反有关质量法规的行为,均有权向交通主管部门或其质量监督机构(组织)举报。有关单位对质量举报应及时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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