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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工伤保险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工伤保险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粤劳社[2005]74号)


地级以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了规范工伤取证费和劳动能力鉴定费、工伤预防费、医疗康复和职业康复费的管理,现将《广东省工伤保险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二00五年六月三日

  广东省工伤保险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伤保险专项经费是指按照《省条例》四十一条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提取的工伤取证费和劳动能力鉴定费、工伤预防费、医疗康复和职业康复费。

  第三条 各统筹地区按《省条例》四十一条规定的比例安排使用工伤取证费和劳动能力鉴定费、工伤预防费、医疗康复和职业康复费,即:

  (一)工伤取证费和劳动能力鉴定费按不超过当年工伤保险基金实际收缴总额百分之二的比例安排使用。

  (二)工伤预防费在保证储备金足额留存和工伤保险待遇、医疗康复费和职业康复费、工伤取证费和劳动能力鉴定费足额支付的前提下,按照不超过当年工伤保险基金实际收缴总额的百分之五的比例安排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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