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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退休职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对异地居住退休人员进行领取养老金资格协助认证的操作办法

广州市退休职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对异地居住退休人员
进行领取养老金资格协助认证的操作办法
(穗退管办字〔2005〕40号)


各区、县级市退管办:

  为及时掌握异地居住退休人员的生存情况,有效防范冒领养老金行为的发生,根据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异地居住退休人员进行领取养老金资格协助认证工作的通知》(劳社厅〔2004〕8号),和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异地居住退休人员进行领取养老金资格协助认证工作的通知》(穗劳社函[2004]628号)的精神,现就广州市居住的异地参保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工作,提出如下操作办法:

  一、认证对象

  异地居住退休人员是指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离、退休后居住在非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人员。包括:

  (一) 享受异地养老保险待遇,在广州居住的离、退休(职)人员;

  (二) 参加广州市基本养老保险、已纳入社区管理的异地居住的退休人员。

  二、认证机构

  广州市退休职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下称市退管办)负责所辖地居住的异地参保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工作的管理和指导。广州市各级退管机构和外省市各区、县社保经办机构负责资格协助认证工作的组织实施。建立协助认证联系制度,加强工作沟通和协调。协助认证工作应以方便退休人员为原则,由退休人员居住地退管服务机构具体办理,并指定专人负责。

  三、认证程序

  (一) 确定认证时间。

  1. 参加广州市基本养老保险、已纳入社区管理的、居住在异地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时间定于每年的4月1日-6月30日;

  2. 参加其他省、市养老保险,居住在本市的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时间,按当地社保机构每年约定的时间,进行认证工作。

  (二) 发出认证通知。各区、县级市退管服务机构应向各自所管辖的已纳入社区管理的异地居住退休人员,在规定认证截止日期前60日,以信函形式向养老金领取人发出认证通知,连同印有区、县级市退管服务机构地址、邮编的信封及邮票一并寄给所负责的异地居住退休人员。通知内容包括:告知养老金领取人办理认证手续和《异地居住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协助认证表》(一式两份,以下简称《协助认证表》)。退休人员在收到《广州市异地居住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协助认证表》(一式两份)后,携带区、县级市退管服务机构寄发的当年资格认证文件(通知)、身份证、户口本、广州市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手册(或退休证),到居住地所在街道(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或区(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认证,并将协助认证表格于4月1日--6月30日期间寄回到您退休管理服务关系所在区退管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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