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广州市2005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穗劳社工〔2005〕2号)
各区、县级市劳动保障局,各主管局(集团),直属企业及有关单位:
根据劳动保障部的要求,结合本市2005年国民经济增长、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劳动就业及2004年从业人员工资水平和企业人工成本等实际情况,经综合考虑工资与就业、人工成本与企业经济效益等相关因素,本局制订了《广州市2005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现予公布。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00五年七月二十五日
广州市2005年企业工资指导线
一、2005年企业工资指导线
(一) 基准线为9-10%。
对于正常生产、经济效益达到同行业平均水平的企业,人均工资在上年度当地职工平均工资1.5倍以内的企业,可根据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劳动生产率、人工成本水平、工会组织意见等实际情况,大体按照基准线安排本年度的工资增长,但各企业在安排工资增长的同时,要考虑企业人工成本和总成本的负担程度。
已不享受国家政策性补贴的城市公用事业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今年的增长原则上应不高于基准线水平。
(二) 上线(警戒线)为14-15%。
对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较大、人均工资低于上年度当地职工平均工资80%的企业,可以适当提高工资增长幅度,但一般不要超过警戒线。
对于劳动力市场较为紧缺的人才,如高级技术人才等,企业可考虑围绕上线水平,适度提高其工资水平。
(三) 下线为5%至零增长或负增长。
对于工资水平一般,经济效益轻微下降的企业,可按照下线安排工资增长。
对人均工资水平已达到本地区上年度当地职工平均工资2.5倍以上的企业,以及属于垄断行业的企业或国家财政补贴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原则上不应再增加工资,确需增加的,增长幅度应不高于下线水平。
对于经济效益下降幅度较大或亏损的企业,可以不增加或适当降低工资,但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采取各项措施保障职工的基本生活水平。
二、对企业合理确定工资增长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