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0×12=12000(元) (年基本养老金)
12000×40%=4800(元)
20000-3000-4800=12200(元) (超40%以上部分)
12200×60%=7320(元) (统筹救助额)
再次给予统筹救助的办法如下:
20000-(3000+7320)=9680(元)
9680×60%=5808(元)
3000+7320+5808=16128(元) (救助总额)
20000-16128=3872(元) (实自付额,占个人支付总额的19.13%)
(三) 统筹救助对象分段支付入住养老院和精神病院的结算费用,其个人安置费不敷使用的,从其户口所在区统筹救助资金中解决。但基本医疗费个人自负部分统筹救助按本条第(二)项规定执行。
第七条 救助资金来源及管理
(一) 特殊困难医疗救助资金指用于广州市社会化管理退休人员特殊困难医疗救助,通过市本级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资金由市财政局具体管理。
(二) 统筹救助资金指各区社会化管理特殊人员逝世后其安置费积淀部分形成的专项资金。资金由各区财政局具体管理。
(三) 市退管办每年根据财政部门规定预算编制要求,编制下年度特殊困难医疗救助资金预算,并在每年10月15日前向市财政局申报。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四) 各区应根据统筹救助资金使用情况、统筹救助人数及其困难程度量入为出、从统筹救助积淀资金内额度控制,用于解决统筹救助对象的特殊困难救助。
(五) 市退管办根据批准的特殊困难医疗救助资金年度预算,及时编制季度用款计划报市财政局。
(六) 特殊困难医疗救助资金的使用实行季度统计报告制度;每季结束前,市退管办向市财政局报送特殊困难医疗救助资金使用情况。
(七) 特殊困难医疗救助资金、统筹救助资金在年度终了有结余的,财政部门按规定结转下年度使用。
(八) 社会化管理退休人员、各级退管机构要严格按本实施意见规定的救助对象和救助条件进行申请、审批,严禁截留、挤占、挪用、骗取特殊困难救助资金,违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九) 社会化管理退休人员特殊困难救助的日常工作由市退管办负责;社会化管理退休人员特殊困难救助以及统筹救助情况,由市退管办每年年终向广州市退休职工管理委员会委员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