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重大疾病
本办法所指重大疾病为:1.急性心肌梗塞;2.脑中风(急性期);3.慢性肾功能性衰竭(尿毒症);4.恶性肿瘤;5.急性坏死性胰腺炎;6.急性重症肝炎;7.严重脑外伤;8.危及生命的良性脑瘤;9.血液病;10.重度精神病;11.消化道出血;12.心力衰竭;13.呼吸衰竭;14.严重的意外创伤;15.脑血管意外康复期;16.慢性全身衰竭;17.长期留置导尿管的重度尿路梗阻性疾病;18.慢性阻塞性肺病急性发作;19.糖尿病;20.哮喘;21.肺气肿。
重大疾病的病种范围随着医保规定项目的扩大而扩大。
第四条 家庭收入计算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收入,是指家庭全体成员收入的总和,包括各项社会保险待遇,各类工资、奖金、补贴等劳动收入,以及利息、有价证券等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条 家庭成员
本办法所称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关系的下列人员:
(一) 夫妻;
(二) 无生活来源的父母或未成年的子女;
(三) 丧失劳动能力以及在校就读的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子女。
第六条 救助标准
(一) 特殊困难救助标准
救助对象一个治疗期内基本医疗费个人负担金额1万元以下的给予救助1000元/人次,特殊人员1500元/人次;个人负担金额1万元至3万元的给予救助2000元/人次,特殊人员3000元/人次;个人负担金额3万元以上的给予救助3000元/人次。特殊人员4500元/人次。
救助对象一个治疗期内每人一次性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00元,特殊人员不超过4500元,每人每年累计最高救助限额为10000元,特殊人员为15000元。
(二) 统筹救助标准
统筹救助对象一个治疗期内基本医疗费个人负担金额按前项救助标准享受特殊困难救助后,超过其年基本养老金40%以上部分,按60%比例内给予统筹救助。统筹救助对象在享受统筹救助后,确因其剩余的自付医疗费用仍负担过重,导致个人生活费低于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的(含330元),可再按60%内给予统筹救助。但每人每年累计统筹救助限额不超过2万元。
如:某特殊人员基本养老金1000元/月,基本医疗费个人负担金额20000元。在申请了3000元特殊困难医疗救助金后,可申请统筹救助。其计算方法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