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退休职工管理委员会、广州市财政局印发广州市社会化
管理退休人员特殊困难救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穗退管字〔2005〕5号)
各区、县级市退管办、财政局:
《广州市社会化管理退休人员特殊困难救助的实施意见》已经市退休职工管理委员会五届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市退管办反映。
广州市退休职工管理委员会
广州市财政局
二00五年六月十五日
广州市社会化管理退休人员特殊
困难救助的实施意见
为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保障我市社会化管理退休人员在患重大疾病遇到特殊困难时得到一定的经济救助,进一步规范我市社会化管理退休人员特殊困难救助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关闭、破产企业特殊人员安置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一条 救助对象
救助对象是指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关系在本市,已纳入本市社会保险一体化的区街社会化管理的下列退休人员(包括采取过渡形式实行社会化管理的企业退休人员):
(一) 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退休人员;
(二) 无子女双老户退休人员;
(三) 孤寡退休人员;
(四) 患1-4级精神病退休人员。
本条中的(三)(四)项退休人员,简称为特殊人员。
第二条 救助条件
救助对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救助:
(一) 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退休人员患重大疾病、医保规定的门诊特定项目治疗,一个治疗期内基本医疗费个人负担金额累计超过3500元以上的;
(二) 孤寡、患1-4级精神病、无子女双老户退休人员患重大疾病、医保规定的门诊特定项目治疗,一个治疗期内基本医疗费个人负担金额累计超过2000元以上的;
(三) 已缴纳特殊人员安置费的孤寡、患1-4级精神病退休人员(以下简称统筹救助对象),因患重大疾病、医保规定的门诊特定项目治疗,其个人安置费不敷使用,在享受特殊困难救助后,仍无力支付基本医疗费个人负担部分的,可再申请统筹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