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监督检查的内容
根据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重点监督检查在棚户区改造工程项目、500亿开发性金融软贷款项目、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重点国债项目和中央预算资金支持项目实施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规定情况;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履行职责情况,是否做到审批依法合规,制度健全落实,监管及时到位,工作高效廉洁。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根据工作职能,确定年度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
(一)棚户区改造工程项目落实省政府关于建立督促检查、工作报告、调度例会等工作制度情况,完成省政府确定的年度工作目标情况。是否建立了以市长为第一责任人的工作机构和工作责任制;是否做到依法行政,认真履行建设程序;是否存在侵害人民群众利益的问题;政府有关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执行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审计厅联合下发的《辽宁省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管理办法》(辽财经[2005]161号),设立“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专户,实行专户管理,落实资金管理的属地化实施原则、专款专用原则和效益原则情况。
(二)500亿开发性金融软贷款项目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建立相应的项目建设工作机构和工作责任制情况。省政府确定的融资平台所涉及的相关部门是否按照国家开发银行和省政府签订的《加快辽宁老工业基地振兴开发性金融软贷款合作协议》和相关资金管理办法实施操作,贷款的投向是否符合协议条款;融资平台所涉及的相关部门是否制定了对贷款的借、用、管、还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对偿债资金及责任是否落实,是否按时还本付息。
(三)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中央预算资金和国债支持项目执行国家批复方案情况。是否存在“报大建小”、配套资金不落实等问题;是否按照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支付和使用;是否存在转移、截留、挤占、挪用国债资金的行为;偿债资金和偿债责任是否落实,是否存在政府债务风险;是否建立工程质量监督和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制。
三、监督检查的责任分工
纪检监察机关负责调查处理工程项目和资金管理使用中的违纪违法案件。对行政机关在项目管理工作中不作为、 “乱作为”,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对违反法律、法规和省政府规章,需作出行政处罚的案件移交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督促有关部门签订廉洁自律责任书。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签订和落实工程项目责任状的情况。工程项目“四制”即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监理制和合同制落实情况;工程项目履行建设程序、工程质量等情况,特别是贯彻落实《
辽宁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60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5]46号)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