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一)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实行扩面征缴奖惩制度,深入研究制定失地农民、劳务派遣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办法,加强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将更多的劳动者纳入到社会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逐步统一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的政策,改进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强化缴费与待遇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形成促进就业与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的良性互动。积极创造条件为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社会保障。
六、统筹规划,加强领导,动员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就业再就业工作
(三十二)地方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继续巩固和强化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继续把新增就业人员和控制失业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宏观调控指标。把解决体制转轨遗留的下岗失业问题、促进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推进城乡统筹就业、加强失业调控和实现就业与社会保障制度的联动机制作为主要目标,按年度层层分解任务,并纳入对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定期进行督促检查。
(三十三)地方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就业再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打破条块分割,加强统筹协调,形成工作合力。根据国务院要求,省政府决定将再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调整为省级部门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管理和协调全省下岗失业人员、农村剩余劳动力、城镇新增劳动力和高校毕业生等就业再就业工作,办公室设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也要对联席会议制度做出相应调整,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讲求工作实效、统一工作步伐”的要求规范议事制度,共同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
(三十四)地方各级政府要根据就业形势变化和就业工作需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资金投入,将促进就业再就业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当年新增财力中必须安排一定比例资金用于就业再就业工作。对于就业再就业任务比较繁重且财政困难的市、县,省财政将继续通过专项转移方式给予适当补助,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等。此外,地方各级财政还要合理安排用于劳动力市场、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以及就业机构工作业务等经费;各市要积极建设规模适宜、布局科学、功能齐全、设备先进的市级劳动力中心市场和各种专业性市场。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要制定和完善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使用办法,切实加强资金拨付使用的监督检查,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三十五)地方各级政府要充实和加强就业管理和服务机构工作力量,确保编制和人员办公经费。按照统一机构、统一名称的原则,逐步整合省、市、县三级就业服务机构,明确工作职能,强化就业服务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