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四)深化劳动力市场制度改革,打破劳动力市场城乡、地区的分割。规范市场秩序,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定期开展市场清理整顿活动,加强对各类职业中介行为的监管,严厉打击市场中的违法乱纪行为,规范劳动者求职、用人单位招用和职业中介行为。建立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制度,规范劳务派遣行为。充实劳动保障执法监察队伍,加大执法监察力度,严格禁止和坚决纠正超时工作、不签订劳动合同、故意压低和拖欠工资、不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随意裁员等行为。
(二十五)完善就业和失业统计制度。加强失业登记统计工作,建立劳动力调查制度,定期开展城镇劳动力状况调查,准确掌握劳动力市场供求变化,为地方各级政府决策提供可靠依据。
(二十六)认真总结就业再就业的工作经验,积极研究制定符合我省实际的相关法规,强化政策措施,为建立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就业长效机制奠定基础。
五、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与促进就业的联动机制
(二十七)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金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申领办法,建立起就业与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联动机制。劳动保障和民政部门要加强调研,合理确定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拉开最低工资标准、失业保险金标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间的距离,形成层次分明、相互衔接、合理配套的标准体系,既能切实保障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更有利于调动有劳动能力人员就业的积极性。把参加职业培训、接受职业介绍等情况同完善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结合起来,健全促进就业的激励约束机制,促进和帮助享受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尽快实现就业再就业。
(二十八)进一步加强就业基础管理工作。加快信息化、网络化建设进程,以“金保工程”建设为纽带,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优化业务流程,提高对下岗职工、失业人员的基础管理水平。充分发挥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的职能作用,加强劳动保障、民政等部门的沟通合作,及时掌握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就业及收入状况,实施有针对性的帮助和服务。
(二十九)继续稳步推进并轨工作。地方各级政府要按照省政府《关于做好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办法向失业保险并轨工作的指导意见》(陕政发〔2005〕5号)精神,继续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好体制转轨时期的遗留问题。在稳步推进并轨的同时,妥善解决好并轨人员在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劳动关系处理和再就业等方面的问题,切实保障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实现再就业,为建立长效就业机制打好基础。企业新裁减人员没有实现再就业的,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及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三十)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制度促进再就业的功能。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要认真分析失业保险基金收支、结余状况,在确保失业保险金发放的前提下,统筹考虑对就业再就业资金进行调剂和补充。条件成熟的地区,可适当进行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的试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