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九)职业介绍补贴、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办法等,由省劳动保障部门会同省财政等部门制定。
四、加强失业调控,规范就业管理
(二十)建立失业预警机制,综合运用法律的、经济的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调控失业,有效控制失业过量,努力缩短失业周期,防止失业过于集中。进一步落实《陕西省失业调控工作实施方案》(陕政办发〔2005〕31号),控制失业源头,维护社会稳定。对失业问题突出的地区和行业,要及时采取措施,努力减少失业,缓解失业引发的各种矛盾。
(二十一)继续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进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充分利用原企业的三类资产,改制创办新的法人经济实体(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分流安置企业富余人员。
1.对于产权明晰并逐步实现产权多元化、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30%以上,并与其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的,经国资(经贸委)、劳动保障、财政等部门认定,税务部门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2.对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国有企业通过转岗培训等途径扩大就业安置的富余人员,经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认定,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以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的职能作用。
(二十二)按照稳步推进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工作。职工安置方案须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凡职工安置方案和社会保障办法不明确、劳动关系未理顺、安置渠道不确定、资金不落实的企业,不得进入重组改制和破产程序。要指导企业在关闭破产准备阶段通过多种有效形式,深入宣传政策,使职工了解政策内容和操作程序。要切实加强对企业关闭破产过程中职工安置工作的监督指导。关闭破产终结后,要及时为职工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做好生活保障、档案转移和再就业培训等工作,妥善处理遗留问题。
(二十三)切实加强指导,规范企业裁员行为。地方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引导企业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裁员或减员,规范裁员程序,避免任意裁员和规模性裁员。
1.凡裁员方案未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不能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不能妥善解决拖欠职工债务的企业不得裁员。
2.除关闭破产企业外,企业职工在500人以上、2000人以下,一次性裁员超过10%的;企业职工在2000人以上,一次性裁员超过200人的(其中国有大中型企业一次性裁员超过100人的),事先要向当地政府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3.对长期停产或半停产确需裁员的企业,指导其严格按照有关程序和规定进行裁员;对生产经营遇到暂时困难的企业,引导其与职工进行协商,可采取适当缩短工时、降低工资等措施稳定就业,避免规模性裁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