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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

  3.在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同时,注重发展具有比较优势的劳动密集型行业和中小企业,增加就业容量。对就业容量大且有市场需求的行业,制定相应的鼓励增加就业的扶持政策。
  4.坚持城乡经济协调发展,加快小城镇建设,引导和组织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和向城市有序流动。大力发展劳务产业,推进跨地区的劳务协作和对外劳务输出,鼓励资源开采型城市和独立工矿区按市场需求发展接续产业,引导劳动力转移就业。
  5.鼓励劳动者通过多种形式实现就业,加快完善和实施与灵活就业相适应的劳动关系、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险等政策,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帮助和服务。
  二、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再就业政策,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四)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城镇集体企业下岗职工,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由地方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按照审核程序发放《再就业优惠证》,提供相应的政策扶持。
  1.鼓励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在规定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并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2005年底前按照以前有关规定核准减免税费但未到期的人员,在剩余期限内,可按新的政策规定执行到期满为止。
  税收减免政策不含国有企业厂办大集体企业以外的其他城镇集体企业。
  2.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筹解决好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人员的经营场地问题,同时,进一步加大小额担保贷款对就业再就业的扶持力度。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和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提供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一般掌握在2万元左右,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展期1次。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数和经营项目扩大贷款规模。对利用上述两类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由省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审核后,由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具体项目由省财政、劳动保障部门会同人行西安分行确定,以省政府名义报国家财政部、劳动保障部、人民银行备案。对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给予50%的贴息(其中中央财政承担25%,省级和各设区市财政各承担125%)。
  3.鼓励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就业。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并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定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2005年底前核准减免税但未到期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仍按原方式继续享受减免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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