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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公安厅关于西藏自治区党政机关负责干部公务用枪配备范围和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公安厅关于西藏自治区党政机关负责干部公务用枪配备范围和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藏政办发[2005]39号 二00五年六月十日)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公安厅<关于西藏自治区党政机关负责干部公务用枪配备范围和标准>的通知》(藏政办发[2000]22号),在特定时期对加强我区对敌斗争和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了积极作用。为进一步规范枪支管理工作,减少和杜绝枪支隐患,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废止《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公安厅 <关于西藏自治区党政机关负责干部公务用枪配备范围和标准>的通知》(藏政办发[2000]22号),统一执行《公安部关于重新发布<公务用枪配备办法>的通知》(公治[2002]128号)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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