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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实施细则

  第六条 对粮食经营者违规行为的罚没收入应纳入预算管理,并根据《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86]财预228号)、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及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有关要求上缴国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所需经费按有关规定和程序申请、管理和使用。

第二章 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七条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粮食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内容包括:

  (一)粮食收购者是否具备省政府规定的粮食收购资格,在其从事的粮食收购活动中是否执行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粮食收购政策。

  (二)粮食经营者使用的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三)粮食经营者在粮食收购、储存活动中,是否按规定执行了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和国家有关粮食仓储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其收购、储存的原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

  (四)粮食经营者是否执行了国家粮食运输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五)粮食储存企业是否建立并执行了粮食销售出库质量检验制度。

  (六)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是否执行了省人民政府制定的最低和最高库存量的规定。

  (七)粮食经营者是否执行了国家陈化粮销售处理有关规定。

  (八)省、市储备粮经营管理机构及储备粮承储企业是否执行储备粮管理有关政策和规定;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以及轮换计划执行情况,各项规章制度、标准与规范执行情况,以及储备粮承储企业的承储资格情况。

  (九)从事军粮供应、退耕还林粮食供应、水库移民粮食供应、救灾粮供应等政策性用粮经营活动的粮食经营者是否执行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十)粮食经营者是否建立了粮食经营台帐,是否执行了国家和省制定的粮食流通统计制度。

  (十一)粮食经营者是否依照粮食应急预案规定,承担了相应义务,执行了相关规定。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需要进行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粮食加工活动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无食品生产许可证进行加工销售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负责对粮食加工环节中的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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