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山西省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实施细则

山西省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实施细则
(晋粮调联字[2005]35号 2005年7月26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指导粮食流通监督管理,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保护粮食生产者的积极性,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以及有关行政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对从事粮食的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等经营活动(以下统称粮食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实行省政府统一领导,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制和分级负责制。

  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有关粮食流通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负责全省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的行政管理和行业指导。

  市、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本辖区内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执行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下达的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任务。

  工商行政管理、质量监督、卫生、价格、财政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有关的工作。

  各级粮食流通监督检查部门要建立监督检查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工作配合和信息交流。

  第四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工作需要,与有关部门加强协调,设立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内设机构,并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监督检查人员,担负本地区粮食流通的监督检查任务。目前没有设粮食局的城区、矿区,其监督检查工作由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从事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的人员,应当具有法律和相关业务知识,责任心强,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实际工作经验,并定期接受培训和考核。

  第五条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实行持证检查制度。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人员在执行任务时要出示《粮食监督检查证》。《粮食监督检查证》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监制,由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监督检查人员进行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核发。其他部门在执行粮食监督检查任务时,也要出示有法定效力的监督检查证。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