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以营利为目的、常年从事粮食收购的个体工商户应具备的条件:
1.年粮食收购量在50吨以上。
2.具备经营资金筹措能力,自有资金须达到3万元以上。
年粮食收购量低于50吨的个体工商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无须申请粮食收购资格。
粮食收购资格申请与审核
(一) 尚未登记的新设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申请粮食收购资格,应向与其设立时应到的登记机关同级的粮食收购资格审核机关提出申请,审核合格后再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工商登记。
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申请粮食收购资格,应向与其设立时所到的登记机关同级的粮食收购资格审核机关提出申请,审核合格后到原工商执照登记机关进行变更登记。
在省境内的中央企业收购粮食,应到其工商营业执照登记机关同级的粮食收购资格审核机关申请资格。
(二) 粮食收购资格审核机关应在其办公地或其他公开场所公布申请粮食收购所需的全部申请材料,明示申请和审核程序及期限等有关信息,提供有关申请材料的填写示范文本。
粮食收购资格审核机关不得要求申请者提供与收购资格审核无关的材料,对申请者提供的涉及商业秘密的材料,审核机关应依法保密。
申请者对粮食收购资格审核机关公示的有关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的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资格审核示范文本内容有疑义的,有权要求审核机关予以说明、解释。审核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问题,应当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三) 粮食收购资格申请者应亲自到审核机关办理,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委托有关组织和个人进行。
(四) 申请粮食收购资格时,须向审核机关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符合收购资格条件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在申请办理粮食收购资格许可证时,须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1.有效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2.营业执照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仅限新设企业)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