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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建设厅、水利厅、环境保护局关于推进我区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实施意见的通知

  (四)开征污水处理费
  随着我区城镇化进程加快,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污水排放量日益增多。为了加快我区城镇污水集中治理的步伐,保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维护和正常运行,加强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以及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西藏实际,按照“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开征污水处理费。“十一五”期间,全区各地(市)的污水处理厂将建成并正式投入运营。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标准,应按照补偿成本、合理营利、区别对待和保障居民生活的原则,将征收污水处理费作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和部分建设费用的重要补充,确保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在征收污水处理费的同时,取消排污费和排水设施使用费。但在污水处理厂未投入正常运营之前,对排污者照常依法征收排污费。征收污水处理费,按实际用水量计收,计入水价,并实行专户管理,专项用于城市排水设施维护。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建设厅提出具体实施意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实施。
  (五)加强水资源综合规划,推进供水管理体制改革
  1.尽快完成全区水资源综合规划编制工作。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水利厅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做好全区水资源综合规划编制工作。要统筹考虑城市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协调供水、节水工程设施建设。建设项目要落实节水措施,做到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2.加快城市供水管网更新改造步伐。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36号)的规定,农对供水管网全面普查基础上,对运行使用超过50年以及严重老化的供水管网,尽快予以更新改造,有效降低供水管网漏损率。
  3.改革城市供水管理体制。城市供水和污水处理单位,要结合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逐步实现政企分开,通过创新机制,促进供水单位加强管理、降低成本、提高效率。
  四、实行价格听证会制度
  各地(市)、各有关部门在制定和调整城市供水价格的具体标准时,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主持召开价格听证会,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使公众拥有知情权,和参与权,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使价格决策具有合理性和群众基础,确保水价改革的稳步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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