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水价改革的意见
(一)农村水价
为切实减轻农牧民负担,维护农牧民的切身利益,结合西藏实际,农村水价改革,按照“稳步推进”的办法,目前,农村水价暂不做调整,仍按《西藏自治区水利工程水费计收和使用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号)规定执行。
水利、价格等相关部门要在广大农牧区开展有偿用水宣传工作,提高农牧民水商品意识,为将来农牧区水价改革做好基础性工作。
(二)城市供水价格
1.我区城市供水价格原则上不作大的调整。对城市供水价格结构明显不合理的,按现行的价格管理权限,由价格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自行制定,综合考虑供水企业正常运行和合理盈利、改善水质、管网和计量系统改造等因素,在审核供水企业运营成本、强化成本约束基础上,确立水价制定原则,合理调整城市供水价格,建立以节约用水为核心的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
2.加快推进“一户一表”工程。以拉萨市为重点逐步推进抄表到户,加快推进“一户一表”工程的实施,逐步取消包月制收费。对居民用水实行分户计量、分户计价。对低保群体继续实行优惠政策。本着引导节约用水、保障弱势群体利益的原则,制定适当减免水价的政策,以确保低收入居民生活稳定,保持社会安定。拉萨市居民区(不包括老城区)、机关及企事业单位、部队,要在2007年7月1日前完成“一户一表”工程,实行分户计量,分户计价。其他地区根据供水管网改造情况,力争在2008年底以前完成。
鉴于拉萨市老城区低收入群体多,水费征收难度大,各有关部门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逐步推行“一户一表”工程。
3.科学制定各类用水定额和非居民用水计划。适当拉大高耗水行业与其他行业用水的差价。对城市绿化、市政设施等公共设施用水要实行计量计价制度。
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建设厅、财政厅提出具体实施意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实施。
(三)开征水资源费
为了加强水资源的统一管理,促进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规范水资源有偿使用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11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根据取水用途和水源(地表水、地下水)不同,全面开征工业取水(经营服务取水)、生活取水、水力(火力)发电取水、其他取水等水资源费。通过开征水资源费,逐步遏止水资源无序开采状况。力争在2006年1月1日起开征水资源费。水资源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水利厅提出具体实施意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