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粮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粮食局行政复议实施办法》的通知
(沪粮政法[2004]71号)
各区、县粮食局(署):
现将《上海市粮食局行政复议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粮食局行政复议实施办法
二○○四年十月二十日
附件:
上海市粮食局行政复议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本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职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
《行政复议法》),结合本市粮食行政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上海市粮食局(以下简称市粮食局)依据
《行政复议法》及本办法的规定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市粮食局法制工作机构(政策法规处)具体办理市粮食局的行政复议事项,并履行
《行政复议法》第
三条规定的职责。
第三条 对本市区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市粮食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该区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第四条 当事人以书面方式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正本一份,并按照被申请人的数目提交副本。复议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及委托代理人的姓名、职业、住址(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
(二)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
(三)申请复议的具体要求;
(四)主要事实和理由(包括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时间);
(五)提出行政复议的时间。
第五条 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的,应当符合
《行政复议法》第
十条第三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