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切实加强水资源保护和饮用水安全监督
各级政府要以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为重点,切实加强水资源统一管理和有效保护,强化对水资源的宏观调控,全面落实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严格执行取水许可制度、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排水许可制度。要按照《青海省水功能区划》的规定,依法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供水工程管护范围,大力开展水源地水土保持建设,修复生态,恢复原生植被,加强水源保护区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涵养水源。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技术等手段,加大对水域污染的防治力度,严格入河排污许可制度,控制排污总量,严禁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设置排污口,严厉打击直接向江河湖库排污的违法行为。积极发展循环经济,加快推行清洁生产。要积极指导和帮助农牧民合理使用农药、化肥,推进畜禽粪便和农作物秸秆的资源化利用,减少种植业和养殖业面源污染。要完善饮用水安全监测体系,加强对饮用水水源、水厂供水和用水点的水质监测,对取水、制水、供水实施全过程管理,及时掌握饮用水水源环境、供水水质状况,并定期检查,确保水质达到国家规定的生活用水标准。
四、大力开展城乡供水工程建设
省级有关部门要紧紧抓住中央继续安排农村饮水工程建设投资和对中西部地区重点扶持的机遇,积极落实项目和资金,进一步加大解决农牧区饮用水安全问题的工作力度,采取提、引、截、拦等工程措施,重点解决高氟水、高砷水、苦咸水、污染水等饮用水水质不达标和严重缺水地区的饮用水安全问题。按照“多库串联、水系联网、地表水与地下水联调、优化配置水资源”的原则,加快城镇供水水源建设,提高供水能力,扩大供水范围,保障饮用水安全。要把城镇供水管网改造作为重点,优先改造漏损严重和对供水安全影响较大的管网,改善供水水质。力争到2010年,解决农牧区100万人的饮用水安全问题,村社自来水供水入户率达到60%,城镇供水普及率达到98%,供水标准达到国家饮用水卫生标准。到2020年,使城乡饮用水全部达到安全或基本安全的标准。
五、不断完善饮用水工程建设体制和运行机制
保障饮用水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级政府一定要强化饮用水工程项目管理,做深做细项目前期工作,并严格按规划要求和建设程序实施,要认真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招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加强质量和资金管理,加大财务审计监督力度,建立详细的工程档案,使每一项工程都能达到设计要求。纪检、监察部门要提前介入,对工程建设过程的每一个环节实施全程监督,确保工程安全、资金安全。对工程建设中违法转包、分包、挂靠以及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要积极探索农牧区饮用水工程“管养分离”、“乡镇站+用水协会+用水户”等有效的运行机制,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充满生机、各具特色的新型管理模式。城镇各供水单位要建立以水质为核心的质量管理体系,严格取样、检测和化验制度,完善数据分析与报表制度,保证群众能喝上放心水。要认真研究水价改革,建立有利于促进节约用水和水资源合理利用的水价形成机制,推动饮用水工程良性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