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
(青政办〔2005〕150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45号)精神,进一步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维护人民生命健康,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保障饮用水安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安全的饮用水是广大城乡群众生活的基本需求。做好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是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构建和谐青海的重要内容,是把以人为本真正落到实处的一项紧迫任务。近年来,在国家的大力支持下,我省137万农牧区群众的饮水困难得到了解决,重点城镇供水管网得到了改造,供水质量和保证率得到了提高。但是,目前全省农村牧区仍有173万人的饮用水存在高氟、高砷、苦咸等水质问题,一些地区水源枯竭、供水设施老化失修,有些城镇水源受到污染,影响到饮用水水质,直接威胁居民的身体健康。各地、各部门一定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执政为民的高度,充分认识保障饮用水安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这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抓好落实。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通力合作,共同做好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
二、抓紧制订饮用水安全保障规划
省级有关部门要按照“城乡统筹、合理布局、防治并重、综合治理、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的原则,以全省水资源调查评价成果为基础,深入开展饮水安全普查,抓紧编制全省城乡饮用水安全保障规划,进一步明确今后一个时期我省饮用水安全保障的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通过合理保护和配置水资源、大力防治水污染、开展城乡供水工程建设、建立合理水价形成机制、推行节约用水和加强监督管理等措施,优先满足饮用水需求,确保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要按照“先急后缓、先重后轻、分步实施”的要求,优先解决对人民生活和身体健康影响较大的饮用水安全问题。要广开渠道,筹措资金,加大对饮用水安全工程的投入力度,既要充分发挥政府投资的主渠道作用,又要运用市场机制,吸纳更多的社会资金投入饮用水安全工程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