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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苏省粮食局江苏省粮食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2月14日,实施日期:2011年12月14日)修订

江苏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粮食局、工商局 苏粮调[2004]45号)


各市、县粮食局、工商局:

  为贯彻落实《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4]17号),依法做好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的管理工作,规范粮食收购市场秩序,国家粮食局、工商总局制定印发了《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同时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规定,省粮食局、工商局在深入调研,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修订完善了全省粮食收购者资格条件,已报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下发给你们,请一并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粮食收购者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申请从事粮食收购的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法人注册资本须在50万元以上,并具备与经营规模相匹配的资金筹措能力;其他经济组织必须具备与经营规模相匹配的资金筹措能力;

  2、拥有或通过租借具有500吨及以上的完好粮食仓库;

  3、具备国家收购质量标准规定项目的检验仪器和检验人员,具备安全保管能力和必要的保管人员。

  (二)凡常年收购粮食并以营利为目的,或年收购量达到50吨以上的个体工商户申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备筹措经营资金3万元以上的能力;

  2、拥有或通过租借具有50吨及以上砖瓦结构的粮食仓间;

  3、具备质量检验的简单仪器和感官检验能力,具备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鉴定合格的计量工具。

  年收购量低于50吨的个体工商户(农民经纪人)从事粮食收购活动,无须申请粮食收购资格。

  二、粮食收购者申请、审核与办理

  (一)分级审核办理。粮食收购资格审核机关为县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粮食收购者,应当向与其登记机关同级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审核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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