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坚决关闭取缔非法生产矿井
(一)凡有下列情况的矿井都属于非法生产的矿井:
1.凡属证照不全拒不停产或无证生产的矿井;
2.已被关闭又非法生产的矿井;
3.明停暗采或“停而不整”的矿井;
4.经整顿仍然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
以上矿井必须立即依法予以关闭取缔。
(二)关闭取缔工作由各产煤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对确定关闭取缔的矿井,各产煤区县 (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发布关闭矿井通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国土、煤矿监察、煤矿监管、工商部门要吊销关闭煤矿的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有关部门要采取可靠的措施停止供电、供水、供火工品,拆除电源和地面设施,炸毁井筒,填平场地,恢复地貌,遣散从业人员。
七、开展联合执法,依法查处违法违规单位和人员
今年9月,按照市政府要求,重庆煤监局、市经委、市国土房管局、市工商局联合下发了《关于严厉打击煤矿违法生产活动的通知》(渝煤安监办字[2005]264号,以下简称《通知》),对我市打击煤矿违法生产活动作出了部署,各产煤区县(自治县、市)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严格开展联合执法。对拒不执行停产整顿指令、非法生产的,按妨碍执行公务处理;对违法生产的煤矿,要依法没收其非法所得,按规定处以罚款,并严格查处直接责任者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对触犯刑律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严格安全生产行政问责制,认真查处煤矿安全生产和煤矿事故背后的失职渎职、官商勾结等腐败行为;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有企业负责人参与投资入股办矿、接受贿赂、公开或暗中包庇袒护,致使煤矿未能停产整顿或关闭取缔,甚至酿成事故的,要一查到底,依法严肃处理。
八、工作要求
(一)各产煤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根据全市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工作方案的精神,由政府主要领导主持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布置本辖区内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工作。要实行政府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的煤矿整顿关闭工作责任制。各产煤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分区域派驻督导组,并向每一个停产整顿煤矿派出现场监督员,监督,指导煤矿整顿关闭工作落到实处,坚决防止明停暗采,日停夜采,违法生产。